第六条凡供暖单位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市供暖管理机构提出供暖申请,填写《供暖资格审查登记表》。经资审定级后,发给供暖许可证。对新开业的供暖单位发给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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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供暖单位要根据规定的供暖日期,保证按期供暖和停暧,室内温度不得低16t。
第十条供暖单位应不断提高供暖科学管理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合理控制热煤参数,使供暖质量、锅炉效率,单位能耗、设备完好率、补水率和用户室温合格率等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供暧单位必须遵守规划、环保、劳动、节能、防火及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用热管理
第十二象凡需要供暖的用户,须向供暖的用户,须向供暖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供用双方签定供暖协议书,方可供暖。
第十三条凡新增加利医面积的用户用什市向供暖单位缴纳供暖设施的配套增容费。
第十四条几因房屋保温措施达不到要求,影响供暖效果,用户负责。
第十五条用户对供暖管理、维修人员的检查与走访应给予支持和合作。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供暖设施的义务;对供热违章有按规定行使监督的权利。
第六章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供暖设施原则上应由供暖单位统一管现,凡室内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的,应明确双方管理、维修范围、责任,不得推倭。
第十八条(一)任何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首先考虑供暖配套工程,其热源应符合城市供热总体规划,除按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外,须向市供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ǘ┰诠┡こ探ㄉ韫讨?,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组织设计与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竣工时,应向供暖单位提交竣工技术资料,并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调试,经市供暖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暖。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必须返修,否则于不供暖。
第十九条凡涉及供暖设施结构安全或影响设备正常维修管理的基建工程,必须事先征得供暖单位同意,按要求组织施工;经供暖单位同意,自行组织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供暖管道周围三十内,严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准放物料、种植树木、排放污水、开掘取士及进行爆破等作业,已建在管道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供暖单位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强行拆脉。
第六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供暖单位要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供暖费由个人、单位、财政分别承担。对无理拒交供暖费的,供暖单位有权停止供暖。
第二十二条供暖费须在当年供暖期前交清。逾期交费者,加收滞纳金;超过供暖期不交者,下个供暖期停止供暖。
第二十三条对移交给供暖单位管理的新增供暖任务,移交单位须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向供暖单位交付开办费。
第二十四条供暖费需作调整时,由市供暖管理机构提出调价方案,经上级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房屋空闲期间的供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单位变动(包括银行帐号)和用户变迁,须到洪暧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不及时办理,其供暖费继续
由原用户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供暖单位对收取的供暖费应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违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者为用热违章:
?。ㄒ唬┧阶园沧肮┡芟摺⒔油ü芡?、增加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的;
?。ǘ┧阶圆鸪?、迁移和改建供暖设施的;
?。ㄈ┰诠┡璞干习沧胺潘爸们杂萌人?;
?。ㄋ模┥米钥鼗蚧倩悼刂品乓潜?、造成设备故障,影响正常供暖的;
?。ㄎ澹┯没Уノ欢云涓涸鸬墓┡璞覆唤残形藜衽付斐裳现嘏堋⒛?、滴漏才识意重权的
第二十九条对用热违章者,视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暖单位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暖处理。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者为供热违章:
?。ㄒ唬┎蝗缡堤畋ā豆┡矢裆蟛榈羌潜怼返?;
?。ǘ┎痪炖碜矢裆蟛?,擅自进行供暖的,
(三)供暖质量达不到规定温度,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着。
第三十一条对供暖违章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各城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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