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保证冬季供热质量,保障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供热用热双方公平的原则,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吉林市人大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含义的询问函》的答复函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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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供期间每天每平方米推进金额=热价/供热期天数;
低温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标准室温-室内实际温度)/[(标准温度-5)×供热期总天数];
?。ǘ┚用裼没椅缕骄陀谏闶?0度的,按停供标准退费。
(三)计算方法:
退费总额=停供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停供天数+低温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室温不达标天数
第七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按以下方法检测:每户以房间为单位,取测温点的平均值作为检测温度。以检测温度作为居民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
?。ㄒ唬┓考涿婊∮?0平方米,在距地面1.2米高处设置两个测温点;
(二)房间面积在20-40平方米,在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设置两个测温点;
?。ㄈ┓考涿婊?0-80平方米,在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设置三个测温点。
第八条供热企业或室温检定检测中介机构应按居民用户要求对其室温进行检测,一次测温的时间为连续三天,每天选择两个时间测温,三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居民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一次测温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居民用户申请测温的应先向供热企业提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居民用户或供热企业可委托室温检定测温中间机构测温:
?。ㄒ唬┚用裼没牍┤绕笠稻凸┤戎柿拷型端?,供热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8个小时不到现场测温的;
?。ǘ┕┤绕笠挡馕潞蠖圆怀鼍哂行Р馕率芾砑吐嫉?;
(三)供用热双方测温后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
第十条居民用户或供热企业委托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测温的,应按规定缴纳检测费用,经室温监测机构检测室温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经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检测室温达标的,检测费用由该居民用户承担。
第十一条居民用户测温、退费按以下程序进行:
?。ㄒ唬┚用裼没璨馕率?,应向供热企业或室温检测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的,并预约测温时间;
?。ǘ┕┤绕笠祷蚴椅录於嗖庵薪榛共馕率保κ褂檬泄┤戎鞴懿棵胖贫┑耐骋桓袷降牟馕率芾砑吐迹ㄒ皇搅椒荩?;
(三)对当期不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申请测温的,供热企业必须受理;对未缴纳或部分缴纳当期的居民用户,供热企业不予受理。
?。ㄋ模┕┤绕笠祷蚴椅录於嗖庵薪榛剐氚幢鞠冈虻诹醯南喙毓娑ǘ跃用裼没Ы胁馕?,并填写测温受理纪录。测温人员应由两人以上组成,测温时测温人员要出示证件;测温结束后,测温人员和居民用户应在测温受理纪录上签署姓名并加盖测温单位的印章。
(五)测温人员测温后应将有效的测温受理纪录给居民用户留存一份,另一份报送本公司相关部门留存。
?。┕┤绕诮崾螅┤绕笠涤υ谝桓鲈履谖赡傻逼诠┤确训木用裼没О炖硗朔?,所退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用户或结转为下一年度供热费;对当期供热费全缴纳但有陈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所退费用直接冲抵其陈欠热费;对未缴纳或部分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不办理退费。
?。ㄆ撸┕┤绕诮崾螅乱还┤瓤记?,不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的居民用户视为其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对已申请测温居民用户进行抽查回测的,居民用户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必须对测温、退费工作严格管理,要设置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测温和退费。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不按本细则规定办理退费或向测温居民用户支付检测费用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按本细则退费或支付检测费用,对拒不执行的,居民用户可凭有效测温受理纪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对连续两年供热面积10%以上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按热量计量收费的居民用户不执行本细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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