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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凡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实施前必须征得供热单位同意,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供热设施安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城市供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凡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或者供热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或者供热质量仍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温度标准、供热价格、交费时限、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用户确需改变供热用热合同的,应当到供热单位重新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第十六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用户居室采暖温度应当保持18℃,不得低于16℃。
用户居室采暖温度低于16℃的,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用户申请进行实地检测。
第十七条建立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上个采暖期收费总额的1%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供热单位违反供热技术标准、规范,致使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索退热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在供热期内因突发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抢修,同时报告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供热抢修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公告用户周知。
确因供热设施突发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对用户停、缓供热。因故确需停、缓供热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用户应当在开栓供热前交纳热费。
物价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合理确定供热价格。
第二十一条因用户下列行为导致居室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用户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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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采暖设施或者改变采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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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盗用供热管网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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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保障制度,筹措供热保障资金,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特殊困难居民的热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公开服务内容和标准,听取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1%至3%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损害行为,限期恢复,可以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单位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不进行实地检测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检测;逾期仍未检测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热单位未按时存入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存入;逾期仍未存入的,处以应存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50%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擅自对用户停、缓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供热,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区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睢Nシ吹冢ㄋ模┫罟娑ǖ?,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睿┤鹊ノ豢梢宰肥杖人鹗Х延?;拒不改正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停供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区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供热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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